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
章程
第一條
(名稱)
本會定名為“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"(以下簡稱“本會"),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Jurídica de Macau”及英文名稱為“Macao Legal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”,是一個非牟利社團,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。
第二條
(會址)
一、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8樓O座。
二、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。
第三條
(開始運作及存續期)
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,其存續期屬無限期。
第四條
(宗旨)
本會之宗旨為:弘揚愛國愛澳精神,加強澳門本地法律人士之交流與互動,促進澳門本地法律人士積極參與社會事務,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。
第五條
(收入)
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:
一)會員繳付的入會費;
二)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;
三)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。
第六條
(入會資格)
凡具有法律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,又或具有相同專業技能資歷,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之本澳人士,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,經會長及理事長批准,即成為本會會員。
第七條
(權利)
本會會員:
一)可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;
二)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
三)可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;
四)可參與本會的活動、使用本會的設施。
第八條
(義務)
本會會員均必須:
一)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、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;
二)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,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;
三)按時繳付入會費;
四)參與、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;
五)推動本會會務發展;
六)維護本會的聲譽。
第九條
(退出及除名)
一、若自行退出本會,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;
二、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、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,經理事會決議及會長同意後,開除其會籍。
第十條
(法人的機關)
本會的機關包括:
一)會員大會;
二)理事會;
三)監事會。
第十一條
(會員大會)
一、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。
二、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、司庫長一名、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,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三、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,對外代表本會,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。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,有發言權。
四、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,由理事會召集。
五、應理事會要求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,亦可舉行特別會議。
六、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,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。
七、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;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,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,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八、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附上議程。
九、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,以供會員查閱。
十、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:
一)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;
二)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、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;
三)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、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;
四)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。
十一、司庫長負責本會具體的會計及出納工作,包括銀行賬戶管理、審批支出及製作賬目。
第十二條
(理事會)
一、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。
二、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,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若干名、秘書長一名、常務副秘書長一名、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,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。
三、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,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,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,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四、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,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。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會長指派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。
五、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,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,方可進行議決。
六、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,並載於簿冊內,以供查閱。
七、理事會之權限為:
一)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,向會員大會負責;
二)負責本會的管理及運作,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、年度賬目和由監事會發出之意見書;
三)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,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,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,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;
四)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、制訂會員之會費,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等事宜;
五)在認為有需要時,設立各委員會及組織架構成員,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;
六)在認為有需要時,設立各機構,制定及修改該等機構的內部章程等規範性文件,並可向機構的內部機關轉授予權力,以便該等機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運作;
七)接受津貼、捐贈或遺贈;
八)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。
第十三條
(監事會)
一、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。
二、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,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。
三、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四、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,有發言權。
五、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,並載於簿冊內,以供查閱。
六、監事會之權限為:
一)監察理事會的工作,查核賬目,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;
二)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。
第十四條
(榮譽職位)
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,會長、理事長及監事長可共同決定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,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。
第十五條
(簽署方式)
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,包括法庭內外,由會長一人簽署或理事長及監事長二人聯名簽署,加蓋本會公章,方為有效。
第十六條
(會徽)
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:
第十七條
(附則)
一、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。
二、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,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,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三、解散本會的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